裴炜、张巍、高显嵩、佟杉杉等| 北京国资法治研究会25年年会
发布时间:2026-01-12 18:03 浏览量:10
近日,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2025年会员大会暨学术年会顺利召开。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以“公私协同视野下的数据合规”为题作主题发言,从公法与私法协同的专业视角,系统梳理数据治理的整体制度框架,深入剖析企业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核心制度卡点与合规困境,提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破解思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巍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同时从多主体协同、国内外规则衔接等维度展开延伸探讨,重点聚焦国有企业出海背景下的数据合规挑战,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多元的思考方向。
裴炜教授
首先指出,当前我国数据资产化进程持续快速推进,数据资产价值不断提升,与之配套的从宏观底层到微观延伸的数据政策与治理体系逐步建立。在此背景下,企业需合理搭建内部数据合规机制,理清治理思路,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确保相关行为合法合规、不触碰法律红线。但实践中,企业在提升数据资产价值与规避法律风险之间的平衡难以拿捏,一系列制度卡点亟待突破。
裴炜教授进一步梳理了企业数据资产化过程中面临的核心实践难题:一是合规口径问题,企业长期积累的数据资产需处理至何种程度,才能作为资产对外流通并实现价值,这涉及多领域法律制度的规制;二是权利边界问题,企业为数据资产形成投入了资源、提供了支持,但这是否意味着其可以对具有资产价值的数据采取各类处理行为?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三是责任结构问题,企业处置数据资产后引发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以民事还是行政的形式呈现?尤其是企业已尽到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合规义务后,此时如果产生法律责任则该责任的形式如何界定仍需明确。
裴炜教授强调,这些制度卡点的根源,在于公法与私法在数据治理领域的制度协同差异。无论是评价标准、程序要求,还是责任分担、主体结构等方面,数据的公法治理与私法治理均存在不一致性。且随着数据资产化的深入推进,公法与私法的交织愈发密集,潜藏的制度冲突也愈发尖锐,成为企业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重大制度障碍。
结合实践场景,裴炜教授将企业数据合规面临的冲突归纳为四大类型:
其一,合法性与可用性冲突。技术层面可实现的数据产品,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格数据资产。以个人信息为例,企业即便完成个人信息的脱敏和格式化处理,也不代表满足了数据进入流通领域的全部必要条件,仍需符合数据治理、信息治理等多领域公法要求。若未满足这些要求,即便数据产品已研发完成,也可能无法上线流通,或面临极高的外部监管风险。
其二,国有资产背景下的保值与流通冲突。数据资产的目标与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之间存在距离,国企既要实现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者的边界厘清与制度衔接成为现实困境。
其三,数据共享与商业外包冲突。数据共享不等于业务可外包,数据作为通用性资源,进入市场后不再由原企业完全控制,而是可被多主体利用并产生收益,这就涉及政企协同、企业间协同等多主体协同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合规的复杂性。当前制度需要明确,是仅停留于对主体的责任追究,还是将治理链条下沉至数据资产共享与传递的全链条。
其四,企业出海背景下的合规压力放大冲突。前述三类冲突的复杂性在企业出海场景下会进一步提升、放大。企业将业务链延伸至海外时,责任范围更广、对规则的适配性要求更高、可采取的措施更需精准确定,叠加全球数据监管高压态势,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显著增加。
针对上述冲突,裴炜教授提出,破解核心在于推动公法与私法两套治理体系的有效对话与平衡衔接。一方面,需将公法的底线性要求,转化为司法可执行的具体机制,明确数据资产交易中的对价分工、违约追偿等后续司法行为规则;另一方面,要将司法交易规则纳入公法审计、审查体系,实现二者的协同适配。
同时,她强调制度设计需重点关注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公法视角下的数据处理行为可能引发的司法效果与法律责任,通过立法和监管机制输出可预期的规则衔接。她以执法机关向企业调取数据为例,指出公法层面虽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但企业基于与用户的关系,应执法机关要求开展的数据行为,仍可能触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机制,二者存在冲突,这一问题在企业出海过程中尤为明显,已对部分科技企业的海外发展造成障碍。
二是制度化回应数据监管引发的合规成本问题。数据分类分级、影响评估、加密防控、第三方审计等合规要求的落地均需付出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会折算到企业运营和用户服务中。若成本无法合理控制,既会加重企业负担,也会让中小微企业在搭建合规机制时面临更大困境、承担更高风险,因此需要设计成本可承受的清晰化制度。
三是激活多头监管下的数据治理规则工具,化解合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当前数据治理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的依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且部分规则较为简化,导致企业合规难度加大,这一问题需在监管层面重点关注。
四是立足全球化视野推进数据合规建设。出海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部分企业谋生存的必然选择。企业既要遵循域外监管体系和标准,更要思考如何提升我国自身规则的预判辐射力。
裴炜教授表示,在当前AI时代背景下,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成立数据资产专业委员会意义重大。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和国际规则辐射的引领者,未来在北京市法学会领导和各位专家共同努力下,不仅能提升企业的数据合规能力,更能将我国优秀的示范做法以规则形式向国际传递,推动企业安全可靠、更具影响力地出海。
与谈专家张巍
对裴炜教授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她认为裴教授的分享从专业视角梳理了数据治理整体框架和企业合规困境,其中两点内容尤为值得认同:一是对公法私法交织下法律冲突的类型化分类,精准覆盖了国有资产保值与流通、数据共享与商业外包、企业出海合规等核心困境;二是提出的以公私协同视角为核心的解决方案,重视机制构建,兼具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在此基础上,张巍进一步拓展了公私视角下的数据合规维度。她指出,公私视角涵盖多层面协同,既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维度协同,也包括企业个体与国家监管部门的主体协同。企业作为数据合规的责任落脚点,同时兼具服务提供者和数据处理者双重身份,需在多重法律义务中权衡,明确优先履行顺序;而国家和监管层面,核心任务是处理数据规则的冲突与衔接,这既包括国内不同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安排,也包括国际层面不同规则与监管体系的衔接。
张巍强调,国内层面的规则衔接可通过立法明确义务优先顺序,相对易于推进;国际层面则需依托不同司法辖区的双边、多边的协作。她特别聚焦国有企业出海场景,指出在美国出台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背景下,国有企业可能面临审计底稿提交的监管义务,同时也面临国内层面的数据安全监管要求,这一问题亟待从国际层面探索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公私协同视野下的数据合规》主题发言的分享与评议,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破解数据资产化合规难题提供了系统思路,也为数据治理领域的公法私法协同、规则国际输出提供了有益参考。
借助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成立的数据资产专业委员会这一重要交流协作平台,未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研究会将持续深化数据合规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助力我国企业在数据资产化进程中实现合规发展与价值提升,推动我国数据规则体系向国际传递,增强国际话语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高显嵩
以“数据的资产与证据双属性及运用”为题作主题发言。高显嵩主任结合二十年行业积淀,从信息安全与司法鉴定的交叉视角,系统拆解数据从原始形态到价值资产的转化逻辑,详解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要点,为数据合规治理、价值实现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参考性的思路。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产权交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佟杉杉
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并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视角展开延伸探讨,结合行业实践与法规动态,聚焦数据资产激活、合规保护及司法认定等关键议题,为央国企数据资产化进程提供了针对性的参考。
高显嵩
主任首先指出,通过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的融合视角,能够搭建起数据“资产属性”与“证据属性”的连接桥梁——从信息安全维度看,数据是需重点保护的核心资产;而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数据从提取、固定到存储、传输、分析的全流程操作,均植根于网络安全的技术与规范体系,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标准化流程输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从而实现数据资产向司法证据的合规转化。
高显嵩主任进一步说明了,数据的资产价值核心在于其通过交换、使用带来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的能力;而原始数据本身并无价值,计算机中存储的0和1只有经过处理、赋予意义、保障安全并具备可信度,才能转化为真正的价值资产。他进一步拆解了数据到资产的转化路径:首先是原始数据的筛选,只有可处理、可分析的有效数据才能进入价值转化环节;其次是信息赋能,通过标识、解读让数据产生明确含义;再者是安全保障,缺乏安全性的数据可信度大打折扣,其资产属性也会随之丧失;最终,具备安全保障与可信度的数据,需满足可交易、可变现、可传承、权属明确、价值可计量等属性,才能成为合格的数据资产。
高显嵩主任强调,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从服务传统生产业务的辅助资源,逐渐成为可直接交易的价值载体,而安全正是贯穿数据价值实现与交易过程的关键环节。我国于2018年、2021年先后发布相关白皮书及国家标准,明确数据资产是“能够计量并为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接着,谈到数据的电子证据属性,高显嵩主任表示,所有存储于数据库或其他载体的数据,都具备客观记录事实、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潜力,这也是数据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电子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核心要点在于精准排除无效数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他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排除重复或虚假数据,进而通过数据的时间、设备、操作轨迹等多维度校验,清晰还原案件事实,为司法判定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高显嵩主任总结,数据的资产属性与证据属性相辅相成:缺乏证据属性(可信度低、易篡改)的数据,其资产价值会大幅缩水甚至丧失;而脱离资产属性的电子数据,也难以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中的价值潜能。信息安全正是连接二者的核心纽带,既能保障数据作为资产的安全性与交易可行性,又能确保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与谈专家佟杉杉主任
对高显嵩主任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她首先指出数据资产化的核心是将普通数据转化为具备价值与可交易属性的资产,而当前我国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已构建起“有场所、有法规、有机制”的完善基础,为企业尤其是央国企的数据资产激活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交易场所方面,国内数据交易生态已初步成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机构相继落地,为数据资产流通搭建了专业载体。法规层面,各地已出台十余部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信局、商务局、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让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有规可依。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央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已将数据资产质押纳入可担保范围,这一重大突破标志着数据实现了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跨越,为企业数据资产增值、融资赋能开辟了新路径,成为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重要利好。佟杉杉主任表示,这一机制的落地将有效破解企业数据资产变现难题,尤其对拥有海量沉淀数据的央国企而言,是激活沉睡资产的关键抓手。
接着,在数据的证据属性与合规保护层面,佟杉杉主任表示,对央国企及各类市场主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仅是数据资产化的必要环节,更是自身权益保护的“防火墙”。通过规范登记,企业既能在数据交易、融资中明确权属,也能在遭遇侵权纠纷时获得有力的司法支持,为数据合规治理增添重要保障。
随后,佟杉杉主任坦言,当前部分央国企在数据资产化领域走在行业前沿,但仍有大量优质数据资产处于“沉睡”状态。结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政策与司法红利,她建议央国企应加快推进数据资产的规范化处理:一方面,针对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权属清晰符合“三性”要求的数据,通过国家指定机构完成知识产权登记,将沉淀数据转化为可交易、可融资的资本;另一方面,以登记为基础强化数据合规管理,防范侵权风险,实现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
最后,佟杉杉主任强调,数据资产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恰逢其时,在当前数据资产化提速、合规要求升级的背景下,专委会将为企业提供专业交流与实践指导平台,助力破解数据资产激活与合规保护中的各类难题,期待未来能通过多方协同,推动更多央国企实现数据资产的合规高效利用。
此次主题分享从交叉学科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数据的资产与证据双属性的核心逻辑与实践路径,为企业数据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交易、司法机关电子证据运用等提供了实操参考。展望明天,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数据资产专业委员会将通过更多专题讲座与研讨,深入探索数据双属性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边界,助力数据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释放价值。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
郑志刚
以“两种国资投资模式的历史比较和现实启示”为题作主题发言。郑志刚教授以两家知名企业为样本,从经济学视角剖析了两种国资投资模式,并指出传统粗放投资难以为继,需立足规律推动国资投资精准化转型。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泽军
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发言。张泽军副会长指出现阶段国资投资运营存在功能定位模糊、市场化机制欠缺、决策僵化、资本运作能力不足等短板,呼吁加快理顺监管关系,着力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郑志刚教授已将其主题演讲
整理成文章,于2025年12月30日刊登在《FT中文》,并发表在郑志刚教授公众号
“公司治理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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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郑志刚教授于2025年12月21日下午在北京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主旨演讲整理而成:
今天我在这里分享的题目是“两种国资投资模式的历史比较和现实启示”。我希望通过对万科和格力电器我国过去十年出现的两种典型国资投资模式加以比较,提出对未来国资投资模式选择的一些思考。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可以将格力电器与万科这两家企业进行比较?
我们知道,在一段时期以来我们正在经历的房地产下行周期中,无论是万科身处的房地产行业,还是格力所在的作为房地产下游行业的家电行业都受到严重冲击。这两家企业都是行业的龙头企业。万科曾经是中国A股公司治理的标杆,在房地产行业严冬尚未开始率先喊出“活下去”的口号。而无论房地产行业还是下游的家电行业都是国企混改当初确定的竞争充分,国资并不必然进入的“商业二类”。
更重要的是,在过去十年内这两家企业都进行了主要股东的变更,治理框架完成了重要调整。然而,尽管我们经常说没有不好的产业,只有不好的企业,正像大家已经注意到的那样,过去几年,万科在雷暴中一路走来,而格力则平稳发展。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同样受到房地产下行周期冲击的两家企业结果如此迥异呢?
如果我们深入观察,你会发现万科和格力事实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国资投资模式。如今我们看到“结出的果”我们并不能排除是当时“种下的因”导致的可能性。
万科和格力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万科
我们首先来看国资投资的万科模式。今年是宝万之争10周年。十年前的2015年,在非市场力量的干预下,国资深铁作为“白衣骑士”结束被媒体形容为“野蛮人入侵”的“宝万之争”,成为万科新的大股东。王石以获得千万退休金的金降落伞和万科荣誉董事长的荣誉头衔退出,万科彻底告别王石时代。
十年后,万科至今没有从房地产的雷暴中走出。2025年12月中旬媒体爆出万科20亿元债务展期议案未获通过的消息。危机日渐加深的万科债务甚至拖累了地铁界的“利润王”深铁。万科的资金运作黑幕随着调查的深入正在被揭开。功成身退的王石已是危机重重中的万科的匆匆看客。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总结国资投资万科模式的特点呢?概括而言,那就是继续维持国资为第一大股东的治理框架。新的第一大股东深铁作为实控人在对万科负有监督职责的同时,对万科的担保和债务偿还等问题上负有脱不开的连带责任。成为今天的万科,大股东深铁势必难辞其咎。
格力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看国资投资的格力模式。2019年珠海国资委全资控股的格力集团受让所持格力电器15%的股份给高瓴旗下的三只基金,身份从此转变成持股仅3%的小股东。从股权转让中,格力集团,进而珠海国资委高位套现400亿,为珠海国资委之后开展的一系列产业重组整合提供了充裕的资金。
董明珠实控的珠海贤盈成为高瓴旗下三只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投票权履行的普通合伙人(GP),董明珠对格力电器继续发挥影响。高瓴三只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实控人负有对格力电器的监督职责,而持股仅3%的格力电器像其他小股东一样成在公司治理上搭高瓴便车的小股东。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国资投资的格力模式的特点。其一,对格力发展举足轻重的董明珠不是像王石一样退出,而是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格力在引入高瓴的同时通过形成有限合伙构架以股权受益方式对董明珠的历史贡献进行认同。作为对照,出于某种考虑王石拒绝接受万科授予的股权。格力电器在房地产下行周期受到的外部影响和冲击有限,运行平稳,董明珠功不可没。
其二,高瓴旗下三只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约束董明珠及其管理团队,履行实控人监督职责。我注意到,一度在造车问题上蠢蠢欲动的董明珠在造车路上没有走得太远,我理解与高瓴基于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制衡有一定关系。之前国资委作为实控人难以做到的高瓴也许可以做到。
其三,格力集团进而珠海市国资委不再负有实控人的监督职责。在格力电器的公司治理中像其他小股东一样搭大股东高瓴的便车。随着格力电器的平稳发展,格力集团很好地实现了国资保值增值的目的。
两种模式比较的现实启示
那么,通过万科和格力两种国资投资模式的比较,对于我们目前依然在积极推进的国企改革将有哪些现实启发呢?
我们看到,与万科模式相比,格力模式很好地体现和契合了新加坡淡马锡模式的精髓。那就是只有拿出真金白银能够为做出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在约束和激励经理人的公司治理中更加主动积极,而所有者缺位的国资在公司治理上搭民资的便车才能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格力模式也从侧面证明了淡马锡模式之所以取得成功背后遵循的治理逻辑。在上述意义上,格力电器可谓“走完国企改革最后一公里”。
格力模式让我联想到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革命期间KKR收购Safeway等公司的故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KKR以杠杆收购进入这些公司,通过引入债务税盾实现节税。例如,Safeway在被收购前一年缴纳了1.22亿美元的税款,在收购完成后则获得了1100万美元的退税。KKR在重组的Safeway等公司中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甩掉“公司堆积了一层又一层的废物”(卡拉维斯),摆脱僵化的企业官僚体系的束缚。用Owens-Illinois董事长的话来形容,那就是,“我们的助理不会有助理了,事实上我们自己也没有助理了”。另一方面,向管理层提供10-15%的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KKR并不由于获得控制权而粗暴干预这些被收购企业具体的经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KKR收购Motel6后,该公司的CEO向克拉维斯和罗伯特咨询公司应该在高速公路附近树立什么样的广告牌来宣传其汽车旅馆。会议结束后,克拉维斯把罗伯特拉到一边说,“我们有麻烦了,如果我们这样的外行人还必须决定标志牌的样式,那是很危险的”。6个月后,KKR用另一位更加独立自主的高管取代了这位CEO。
KKR最终会以经理人收购的方式退出。例如Don Kell作为KKR旗下公司Beatrice的CEO,以500万美元购买了该公司部分股份,而这些股份后来升值至1.66亿美元。在经历了上个世纪80年代的私募股权革命后,美国很多步入暮年的企业重新换发勃勃生机。我们看到,KKR私募股东投资发起的对Safeway等公司的并购重组与格力电器借助高瓴完成的重组异曲同工。
除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今天我们开展两种国资投资模式的比较还出于国资投资改革的现实紧迫性的考量。我们迫切需要提出更加适合国资投资的选择模式和发展路径。宋志平先生经常说,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的“优等生”。以下是我来自“优等生”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两个观察。第一个观察是2025年上半年财报显示,国资上市公司现金流腰斩。我们知道,从会计规律而言,这一步是现金流,下一步是营收,再下一步就是利润。
第二个观察是2025年前三季度亏损企业占到全部上市公司总量的24%。其中不乏国有企业。这意味着四家上市公司中就有一家上市公司发生亏损,而且还是中国作为优等生最好的企业。而作为对照在2017年这一数字仅为7%(14家企业中有一家企业发生亏损)。这意味着,在过去的十年有多少一度类似万科这样被誉为公司治理标杆的上市公司由于国资投资模式的不当选择和治理框架的错误安排成为亏损企业?
应该说,格力电器以及被四源合收购重组的重庆钢铁等只是我国前一阶段按照市场化逻辑进行国资投资成功为数不多的案例。我在想,如果十年前,在国资投资模式上我们多选择一些格力模式,少选择一些万科模式,我们今天A股亏损企业会不会少一些?
如今,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十分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从2025年6月开始三十多年来首次由正转负。这意味着包括国资在内的投资未来不得不从粗放式转入集约化发展。
如果今天我们依然不能从过去十年的国资投资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十年后,我们会不会像唐代文学家杜牧在《阿房官赋》中那样发出“后人复哀后人”感慨呢?
与谈专家张泽军副会长
结合自身对投资领域的理解,聚焦当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他指出,当前国资投资运营工作存在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为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管资本、管资产、管企业三者边界模糊,投资公司与运营公司职责交叉重叠,战略投资、财务投资、产业整合、股权运作等功能界限划分不明,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偏低。其二是市场化机制尚不充分,决策机制行政化倾向明显,投资决策存在周期长、层级多等问题,难以匹配资本市场的快节奏发展需求;薪酬与激励约束机制僵化,相较于市场化投资机构,对专业化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容错纠错机制不健全,投资风险被过度放大,致使管理层决策偏向保守。其三是资本运作能力有待提升,专业人才储备短缺,真正精通资本运作的人员相对匮乏,而人才因素是决定企业发展好坏的关键要素。
同时,他认为在并购重组、产业整合、退出管理、基金运作等核心业务板块,专业能力存在短板,投融退全流程机制建设存在明显不足。此外,多方监管并行下的监管关系仍需理顺,国资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管部门等多重监管主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
最后,张泽军副会长强调,当前国资投资运营领域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薄弱,社会与市场层面的关注度失衡,反而容易放大系统性风险。
郑志刚教授通过万科与格力两种典型国资投资模式的深度剖析,清晰揭示了市场化机制、科学治理框架对国资投资成效的关键影响,为国资从粗放式发展转向精准化转型提供了鲜明的实践参照;张泽军副会长直指当前国资投资运营中功能定位模糊、市场化程度不足、资本运作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优化方向。二者的分享与评议,既立足历史经验总结,又紧扣现实改革需求,为深化国企混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支撑。
依托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这一重要交流平台,未来各方将持续聚焦国资投资模式创新、市场化机制完善、合规运营与风险防控等核心议题,深化研究与实践探索。研究会也将进一步搭建桥梁、凝聚共识,助力国有企业在转型发展中破解治理难题、提升运作效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伟以“AI时代数据资产的确权与融资”为题作主题发言。戴伟主任结合自身在网络法、电子商务法及数字经济领域20余年的行业经验,围绕数字经济背景下国有数据资产化的趋势、路径、政策支撑及法律困惑展开深入探讨,为央国企及各类市场主体的数据资产激活、合规利用提供了实操参考与理论思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并从数据权利定性视角展开延伸探讨,结合政策文件精神与学界研究成果,聚焦数据权益政策表达与法律表达之间的差异、数据登记制度的定位、数据融资合规风险防控等关键议题,为央国企数据资产利用和价值实现提供了理论层面的支撑与实务路径的指引。
戴伟主任的主题发言:
数据资产化的政策法律背景
戴伟主任首先指出数据资产化的快速推进离不开顶层设计的持续发力,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数据二十条”创新性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聚焦数据流通与使用价值;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开启数据资产入表先河;《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指引和规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则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数据资产的确权
其次,戴伟主任强调,数据资产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易变性和时效性等特殊性,传统产权制度难以直接适用。数据资产确权是资产化的前提,是数据交易、融资等资本化活动的法律保障。在实践操作中,确权审查需覆盖三大核心权利:数据持有权需通过全过程记录、授权文件核验、书面协议签订等证明持有权及明确各方权责;数据使用权需严格遵守授权范围及保密要求,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需完成必要性评估及备案审批;数据经营权则要求对外转让、许可等行为明确权利边界,且经营前需完成安全评估与合规审查。
数据资产登记
然后,戴伟主任介绍,数据资产登记是连接数据资源与市场价值的核心纽带,目前我国已形成“产权登记+质押登记”的双轨制格局,为数据资产资本化打通了关键路径。在数据产权登记方面,市场主体可通过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获取可信权益凭证,进而进行数据资产入表、交易、融资抵押。不过他指出,当前的数据产权登记主要具有权利展示和初步证明的效果,类似于著作权登记,尚未创设新的法律权利。更为关键的突破来自质押登记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正式将 “数据资产质押” 纳入可登记业务类型,为数据资产融资提供了法定登记通道,这一举措极大增强了金融机构的信心,标志着数据资产质押从地方试点走向国家级基础设施。
接着,戴伟主任详细介绍了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六大步骤:首先由数据技术公司开展数据盘点与治理;其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确权与合规法律意见书;随后由数据资产登记机构颁发《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接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验、数据技术公司进行质量评价;最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价格评估,企业即可获得银行的数据资产质押授信。
发言最后,戴伟主任认为在政策持续赋能、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化正迈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万亿级数据要素市场的潜力将持续释放。
周学峰教授与谈发言
与谈专家周学峰教授对戴伟主任的精彩演讲表示欣赏,同时分享了自己关于数据权益的思考。周学峰教授随即从民商法研究视角出发,对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法律难题提出了深刻见解。
他指出,数据确权的难点在于我国《民法典》虽确认了数据相关民事权益,但未明确数据权益的具体性质与边界,“数据二十条”提出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属于政策表达,无法直接纳入民事权利体系,而学界关于数据权的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仍未形成共识。
当前我国存在国家数据局主导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知识产权部门推进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数据资产入表登记等多套不同的数据登记体系,此外,还存在数据交易所的数据登记。无论是哪一种登记,都需要回答“登记的到底是什么权利”这一核心问题。
在融资合规层面,周学峰教授强调了数据分类与权利限制的风险。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中往往包含大量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设置了严格限制,刑法亦对非法个人信息交易作出入罪规定,这使得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资产在质押变现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与谈最后,周学峰教授认为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需要细致的制度设计,他呼吁既要通过立法明确数据权利的性质、边界与登记效力,也要建立兼顾流通效率与合规安全的处置机制,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与法律风险最小化的平衡。
此次主题分享从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的双重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数据资产化的核心逻辑、实践路径与法律瓶颈,为央国企数据资产激活、合规流通、融资落地及数据权利立法完善等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理论深度的参考指引。
展望未来,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将持续搭建跨领域交流平台,通过更多专题研讨与学术对话,深入破解数据确权性质、登记效力、处置机制等核心难题,助力数据在合规安全与价值释放的平衡中充分发挥核心生产要素作用,推动国有数据资产从“沉睡资源”转化为“增值资本”,为国有资产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数据资产专委会副主任蔡彭先生以“掘数用才拓新径:数字人才促进国资数据要素的价值转化”为题进行主题发言。蔡彭先生从政策背景、数字人才界定、培养体系及价值转化路径四个维度,结合政策导向与实践探索,深入剖析数字人才在国有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核心作用,为国资数据要素从“潜在资源”向“现实资本”转化提供了兼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的思路指引。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青海主任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并从政策导向与实践落地视角,结合顶层设计与行业发展实践,聚焦数字人才的核心价值定位、数据要素价值转化的政策保障、数字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路径等议题展开延伸探讨,为央国企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与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理论层面的总结与实务操作的指引。
蔡彭先生主题发言
蔡彭先生首先结合顶层设计背景指出,随着国家数据局的成立及各地相关机构的布局,数据要素已成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他提出当前需厘清大数据与数据、信息化与数字化的核心区别,并指出中国的数据发展侧重基础设施布局与协同赋能,依托“东数西算”工程、各级算力中心等硬件支撑,形成了独特的发展优势。蔡彭先生形象地比喻,当前数据开发利用仍处于“石油初级使用阶段”,而AI技术的突破正推动数据使用迈入新升级,如同中国电动汽车的成功离不开全域充电网络的支撑,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也需依托国家政策赋能与制度保障。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视角出发,蔡彭先生强调,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三大基本要素,而人是最活跃、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必须通过人的主动参与,才能完成从资源到资本的转化。在国资数据要素价值转化的时代机遇下,数字人才作为生态核心,承担着关键角色,是把握时代变革的重要支撑。
数字人才分类与核心能力构建
在数字人才分类与核心能力构建方面,蔡彭先生提出了清晰的划分体系:一是管理及领导人才,需具备前瞻性战略视野与系统性变革决心,以大股东、高管团队为核心,作为数字转型的引领者;二是应用和融合性人才,具备业务逻辑洞察力与数据业务融合力,涵盖战略营销、财务、人力资源及核心业务人员等中层群体,是数据与业务融合的关键纽带;三是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与时俱进的数据技术与支撑思维,包括业务专家、产品经理、架构师、软件工程师等,作为执行落地的建设者。他创新性地提出“数据力”概念,强调数字人才需经历从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估到创造的能力进阶,树立“技术是工具,人是主体”的核心理念,凸显人在数据价值创造中的核心地位。
数字人才培养体系
关于数字人才培养体系,蔡彭先生倡导体系化与终身学习,构建覆盖学龄到职场全生命周期的培养模式,引入资源库、持续认证机制保障学习效果。他明确了数字人才需具备的三大核心能力:数据通识能力作为基础,涵盖数据认知、思维、伦理意识、工具应用与表达,为专业发展筑牢根基;数据技术能力作为核心竞争力,包括数据获取、处理、分析、可视化、应用开发及安全能力,是数据价值实现的技术保障;数据场景融合能力作为关键,涉及业务理解、场景识别、方案设计、价值评估、变革推动与协同创新,是打通数据与业务壁垒的核心支撑。同时,培养体系还包含体系构建、课程设置、实训实践、评价机制四个细分环节,并设计了层层递进的数字人才能力成熟模型,确保培养过程有序规范。
数据要素价值转化路径
在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层面,蔡彭先生强调“数据驱动行业人才的数乘效应”,提出核心建构思想:最好的数字产品与解决方案应由行业人才主导打造,而非单纯依赖技术人才。他指出,传统信息化阶段多系统叠加产生的瓶颈,根源在于脱离行业属性的技术主导模式,而行业专家对业务的深刻理解与数据工具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数据驱动的价值创造。基于此,他提出构建场景化数据价值转化体系,包括基于场景的数据产品生成平台、基于配置的数据流调管理平台和基于指标的数成赋能平台,通过强化开发与内容两大基础端建设,实现数据治理与质量提升、数据共享与安全保障、数据集成与交换、数据加工与资产化、数据应用与服务优化的全方位成果共享。
与谈专家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青海主任
对蔡彭先生的分享表示欣赏,认为其“人的要素是价值转化的关键,数字人才是成功破局的核心”这一论断贴合时代需求。他指出,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要素与数据资产的战略作用,相关部门及地方相继成立工作机构、出台规范性文件,为数字人才发展与数据要素价值转化指明了方向。
柴青海主任接着对蔡彭先生所分享的数字人才类型、数据力架构、培养体系及价值转化路径,尤其是数据场景融合能力与数乘效应,展开了延伸探讨,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全新思路。
与谈最后,柴青海主任呼吁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积极投身该领域建设,共同迎接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
此次主题分享立足政策导向与实践需求,系统梳理了数字人才赋能国资数据要素价值转化的核心逻辑与实践路径,为国资数据资产激活、合规高效利用及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供了实操参考。展望明天,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将通过开展系列专题培训、行业研讨与实践实训,构建系统化、专业化的数字人才培养与评价体系,加快国资领域数字人才梯队建设,以高素质数字人才队伍驱动国资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为国有资产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江苏保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特聘首席顾问谢江先生以“数据要素流通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架构设计”为题作主题发言,结合政策导向与实践经验,从数据要素流通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视角,系统拆解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交易流通、销毁终止全生命周期的各类风险点,构建三层合规架构,预判监管常态化趋严、标准统一化、监管科技化三大趋势并给出应对策略,为企业数据合规治理与安全流通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参考性的思路。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程程主任就上述主题进行了与谈,并从司法实践视角,结合行业调研数据,深入剖析数据资产入表放缓背后的数据确权不明确、资产评估缺乏标准与周期长等核心瓶颈,详解以“数据二十条”三权分置为思路的数据权益保护路径及局限,强调数据确权的关键作用并给出合规架构设计相关建议,为数据价值释放与司法实践中的权益平衡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参考性的思路。
谢江先生主题发言
数据要素流通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谢江先生首先指出,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合规流通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但当前面临数据确权模糊、法律与技术风险交织、安全与发展平衡难等挑战。从风险分布来看,数据采集与存储环节需防范非法来源、分级缺失、跨境违规等风险,坚守最小必要与知情同意原则;加工与处理环节易出现去标准化失效、数据融合侵权、算法合规(如大数据杀熟)、委托处理及供应链安全等问题;交易与流通环节则存在主体资质不符、权属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产品合规等风险;数据销毁与终止管理环节需警惕销毁不彻底、终止后义务履行不当、日志留存不合规等隐患。
三层合规架构设计
针对合规建设,谢江先生提出“治理层-执行层-支撑层”三层架构设计:治理层需建立合规委员会、制定战略制度与问责机制,将合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执行层要实现全流程管控,涵盖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分类管控与合同审查、事后审计整改;支撑层则需强化技术赋能,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数据溯源等工具筑牢合规基础。
监管趋势与应对策略
发言最后,谢江先生预判,未来监管将呈现常态化趋严、标准统一化、监管科技化(如监管沙盒模式)的趋势,建议企业采取主动合规、技术驱动、生态协同的应对策略。
冯程程主任与谈发言
数据资产入表的核心瓶颈
与谈专家冯程程主任从司法实践视角展开,表示数据流通的核心目的是释放经济与社会价值,但数据资产入表放缓的背后,存在数据确权不明确、资产评估难度大等关键瓶颈。据其调研,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确认数据权属而不敢开展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则面临缺乏参考标准、评估周期长等问题。
数据权益保护路径及局限
冯程程主任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以“数据二十条”三权分置为思路的共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路径保护数据权益,但仍存在诸多局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市场秩序,该法保护的不是数据本身,而是数据背后的经营成果,同时难以涵盖非竞争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门槛较高,无法覆盖海量的、一般性的数据资源。
数据确权的关键作用与合规建议
与谈最后,冯程程主任强调,数据确权是摆脱当前困境的核心,现在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她期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同时建议律师在合规架构设计中精准识别数据法律性质与风险点,从而设计出更安全更高效的数据合规建议。
此次主题分享通过跨领域、多维度的深度研讨,为数据要素流通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架构搭建提供了清晰路径,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将持续开展专题交流,聚焦数据确权、登记效力等核心难题,推动数据在合规安全与价值释放间实现平衡,助力国有数据资产活化增值,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力。
编 辑 | 于连元
审 校 | 李子琪